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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的通告(厦府[2004]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4]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5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委会集体土地6023平方米,双岭村委会集体土地16126平方米,后溪镇前进村委会集体土地169621平方米,新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30393平方米,合计322163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集美台商投资  集美西部工业   工业用地  169621    前进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  区二期用地          130393    新村村
  2  集美区教育局  灌口双岭小学扩建 教育用地  16126     双岭村   集美区教育局
  3  灌口镇人民政府 鑫集盛工业厂房  工业用地  6023     上塘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二、 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各项目的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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