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
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苏府[2004]6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府办抄(2003)9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解决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定销商品房用于公房安置的操作办法
(一)按政策将定销商品房作为公房安置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公房安置的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公房安置对象及定销商品房面积向拆迁人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三)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定销商品房房号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含自行车库)及相关费用(电子防盗门费、房屋维修基金、各项税费等)。
(四)拆迁人协同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的相关手续。
(五)被拆迁人凭公房租赁协议与定销商品房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在付清进户费用后领取钥匙。
(六)拆迁人负责办理“两证”并与市房产管理局做好公房安置定销商品房产权的移交接收手续。
(七)基于新建定销商品房缺少马桶等部分入住基本设施,拆迁人可根据定销商品房标准套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解决(如: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补贴为900元)。
(八)用于公房安置的定销商品房其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