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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建筑物拆除工地未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
  2.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没有设置1.8米以上硬质围挡实行封闭作业的;
  3.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4.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和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5.在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和拆除施工的;
  6.从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四)在房屋拆迁、拆除中没有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由市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对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2.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废弃物的;
  3.对裸露黄土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扬尘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综合管理的水平,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盘棋格局。
  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每个阶段的控制和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园林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必须设立防治扬尘污染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联合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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