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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政府要对城关镇、卫星城镇和小城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治垃圾污染。
  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和铁路管理部门等应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城市周边和外围区域营造成片生态林,建设西安绿色屏障;在市区周围主要公路、铁路、河道和绕城高速公路主干道两侧建设由草本、灌丛、乔木组成的多层次立体绿化通道。加快我市周围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在风沙危害路线区营造防沙片林,实施“封沙育草、播草盖沙”工程,加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减少自然风沙对市区空气中PM10的影响。
  市经委要按照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组织协调我市电力及其它工业企业的工业用煤,要制定建材行业粉尘污染削减任务,对全市各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对各类炉、窑工艺过程和无组织牌坊的管理,对全市所有直径2.2米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和小石灰粉厂实施关停。
  7.加强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对城六区、长安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进行扬尘污染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8.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提高全市人民的防治扬尘污染的自觉性。
  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当前一段时间,要集中宣传我市控制扬尘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9.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行动方案,并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园林局分别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进行统计摸底,并将统计结果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房屋拆迁渣土、垃圾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没有及时清运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2.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运输砂石、水泥、土方、煤炭、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封盖严密,造成撒漏的。
  (二)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没有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没有采用湿式清扫保洁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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