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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责成建设单位确定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
  建筑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渣土清运和绿化、硬化防尘工作。
  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谁拆除、谁负责。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对拆除后3个月内暂时不能施工的工地必须简易绿化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市政工程完工后,应在10天内完成渣土清理并采取防尘措施。
  城区园林绿化工地在施工期限黄土不得随意堆放,且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遇有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2.加强对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存放的扬尘污染控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要监督辖区内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物料完成围挡和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市商贸委要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煤炭经营市场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煤炭经营市场必须采取覆盖或进库经营等防尘措施。
  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收集和运输。
  3.加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控制。
  凡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建成区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及生活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市市政管委会要认真实施《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办理运输准运证时应同时签订防治车辆运输遗撒、泄露责任书。
  对进入市区的车辆,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有泥土。对市区内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机动车、拉砂车进城造成的扬尘污染实施管理,加强对未加盖蓬布、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交警支队要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运输建筑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等物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扬尘污染检查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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