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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联合检查办公室制定,内容包括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主要工程完工后施工工地及周围防治扬尘污染净化处理措施、时限及相关责任和处罚等内容),此责任书报市联合检查办公室备案1份;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堆、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3.市建委负责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5.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市区各类运输车辆抛撒、车体和车轮卫生、道路清扫、市政路桥施工工地及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对全市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市政管委会对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6.市文物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和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
  7.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公路施工工地和公路清扫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8.市商贸委负责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煤炭经营市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9.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和市爱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扬尘污染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六区、长安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单。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察。
  (二)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1.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要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袋装白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栏(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举报电话、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及有关防尘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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