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一方按规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给以书面回应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集体协商双方应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的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在5日内签字。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集体合同双方按规定解除集体合同,应在合同解除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
五、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管辖范围。管辖范围继续按
《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也按此管辖范围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家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双方可以根据企业改制后的情况,按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原集体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为原集体合同的附件,也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
《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指导并督促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新建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不断扩大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
八、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在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法律责任按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集体合同规定(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