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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
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4]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和环境,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苏州经济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在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解决当前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畅通、安全、绿化、美化”的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取缔碍航设施,规范水上运输秩序,美化航道环境,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江苏省文明航道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实现航道“畅、洁、绿、美”的目标,全面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提升水运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重点整治苏西线、苏南运河、苏浏线等航道环境;严格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及设施审批,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点的建设、经营行为,整顿船舶航行和靠泊秩序;打击扰乱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违章航行、违章停泊和侵占、损害航道的违法行为;加快专用航道、专用锚地的开发、建设;植树补绿,美化航道环境。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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