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普遍开展了环境教育,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是,总体看来,我市社会环境意识水平较低,环境教育基础薄弱,环境知识传播渠道不畅,舆论氛围淡薄,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环境保护,一些企业经营者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缺少从我做起,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强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环境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和环境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段,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先导、基础、推进作用。开展环境教育,对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全民文明程度,促进全民树立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观、环境道德观和法制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十五”期间到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把全民环境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程,认真抓好。
二、明确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在全社会广泛、深入、系统地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广泛的环境教育工作协同机制和网络系统,加强环境教育能力建设,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得到普及,全民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意识普遍增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自觉性提高,保护环境和资源、创建生态市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环境道德意识、环境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初步形成,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