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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的通告(厦府[2004]7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4]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2]10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灌口村委会集体土地45410.777平方米,上塘村委会集体土地98180平方米,合计143590.777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    灌口镇集镇   集镇用地 45410.777  灌口村    厦门集灌
 2  人民政府   建设开发用地       98180   上塘村    开发有限公司

  二、 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105号文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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