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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辖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名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居民住宅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街、路、巷等道路名称;
  (四)山、丘陵、河、湖、泉、溪、沙、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广场、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堤坝、渠、水库、城市公交站点、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碑、纪念塔、公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旅游地、自然保护区、古遗址等纪念地和名胜古迹名称;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站、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八)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工作规划;
  (二)负责对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进行初审,征求有关专家对地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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