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纳入市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四)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五)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