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3.市经委:负责协调、保障灾区通讯、电力供应;
4.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5.市水务局:负责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6.市民政局:负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7.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下拨救灾资金。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9.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1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12.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3.市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提供、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5.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的调拨、调运工作。
16.市广电局:负责防灾法规、政策的宣传,遵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依照省市政府通报或接受省市政府授权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同时积极报道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17.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任务。
18.地质灾害多发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机构。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1.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及时赶赴灾情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2.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致灾因素和发展趋势,提出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
3.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