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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失效]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报资料)的空白表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八、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略)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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