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111号 2004年4月19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200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514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市局要求各区、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有关电子申报和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三、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结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