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帮助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及培训
36、把培训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类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要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职称评审的有关信息,为在民营企业从业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及职业资格考评创造条件。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37、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对外地来锡进行经营性投资业者和引进的高科技人员,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民营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等方面与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有一定规模、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选择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的有效方式。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九、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38、抓紧建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服务。凡由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律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39、以现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息网和无锡商会网为基础,建立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同市各主要媒体联合,向全社会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
40、对民营企业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方面实行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的基本政策。加大社保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的宣传,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41、各级监察部门和发展民营经济投诉维权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