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性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收费。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项服务、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社会负担。对目前有关市(县)区按销售收入向企业收取综合规费的办法进行调研,提出降低比例或取消这一收费办法的意见,增加规费收取透明度。
31、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上,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32、政法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公安、工商、城管、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要杜绝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降低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成本
33、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民营企业投资复垦荒山、荒地或废弃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原则,从获利年份起,三年内免缴各项土地税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免交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4、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改制时,国有、集体企业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费用的,经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负资产,并按规定提留费用。剩余土地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35、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其土地年租金可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减免。在租赁期限内,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以及与他人联营、合资、合作、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