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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

  26、降低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门槛”,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按规定实行统一政策。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流通企业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其中流通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核准,生产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直接登记。上述两项均可实行网上核准登记。
  27、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和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同样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出国(境)考察学习和开展商务活动,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商务签证不须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给予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商入境,涉外部门应提供便利。对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出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紧急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8、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发展。每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养业、饲料加工或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9、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餐饮连锁企业和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在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六、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0、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决定》,全面落实“十不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可以拒绝支付。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收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市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物价部门按照招标价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凡必须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区以上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合法证件,实行依法检查。除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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