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向社会明文公布,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审办顺序和办事时限。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各种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10、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推进力度
1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提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组织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接;开展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实施清洁生产;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争创名优产品;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和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用于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等。各市(县)、区要相应安排一定财力,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匹配,最大限度放大政府资金扶持效应。
12、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鼓励资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贴、新品开发补助、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补贴、产学研专项补助、信息化项目补贴、防污染基金项目补贴以及国债项目、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展位补贴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获得扶持,各部门必须一视同仁予以受理。
13、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投资的现有担保公司通过整合,建立注册资金超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市(县)、区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反担保机制,扩大担保面。乡镇政府也可采取出资参股或控股等形式组成扶持性的担保公司。所有财政性资金参与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