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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5、继续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6、放宽企业集团和企业登记冠名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科技型企业集团,均可冠市和市(县)名。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达400万元,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均可申请冠省名。
  允许企业名称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7、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两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8、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举办各类企业。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认真落实《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切实简化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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