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
(锡委发[2004]25号 2004年4月2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苏政发[2004]40号),结合无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继续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1、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富民经济、强市经济、动力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是我市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必然选择,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2、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更好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和体制。要继续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和政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全局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全面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3、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允许民营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营投资者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继续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4、扩大创业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包括外省市自然人都可以在无锡地区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