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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 应当出面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 经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收集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收集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依法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依法为当事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收集、运用、隐匿证据等,致使国家税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税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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