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十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
  (十四)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书面陈述意见或者依法申请听证。
  对于当事人要求以听证方式陈述意见或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听证会上公开质证。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辩论。辩论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应当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证人参加听证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准许,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 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当事人书面表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 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面的;
  (三)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面的;
  (四) 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面的;
  (五) 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面的。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