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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如果影印资料数量过多,可制作汇总表,注明违章问题、相关会计科目、时间、金额、凭证号(合同序号)等,由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押印。
  (三)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可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询问当事人应当出示证件并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询问一般在调查现场进行,如需被询问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先填写《询问通知书》,通知被询问人。
  (五)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之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材料应当由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人证言材料,应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可以用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
  (六)税务调查时,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检查的,应发出《协查函》,对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协助调查,并及时函复。
  (七)税务调查时,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到异地实地调查,应当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于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八)税务调查时,可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九) 所有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均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记录、金额、调整项目、对应科目、税种、时间和税款、滞纳金、详细计算过程、相关数字、文字、说明、交叉索引及注解等。经当事人认可,可作为定案的证据。
  (十)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十一)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返还。
  (十二)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15日内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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