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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78号 2004年4月20日)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印发执行。请将贯彻规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行为,保证税务检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当事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本规则中所称“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主要指税务机关在稽查中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及要求收集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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