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药店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1号乙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药店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1号乙表)。
⑶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2号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2号表)。
⑷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3号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3号表)。
2.零星报销汇总表和支付凭证
⑴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门诊急诊、个人账户清算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填写《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账户清算)汇总表》和《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账户清算)医保支付凭证》。
⑵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门诊大病、住院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汇总表》和《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医保支付凭证》。
二、填写说明
㈠ 结算报表
1.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填表医疗机构代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2.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3.各表中“凭证编码”栏,填写镇保参保职工的社保卡卡号。
4.分类自负、自负、自费的统计口径,参照《关于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后医保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伤、职业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写沪医保镇保1-3号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因甲类传染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写沪医保镇保1-3号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报表的填写要求执行。
㈡ 区县汇总表
1.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区县医保中心代码(2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2.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要求执行。
㈢ 支付凭证
参照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相关填写要求执行。
三、各表勾稽关系
㈠ 定点医疗机构各结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