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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

  三、关于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的填报
  从2004年5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一律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不再实行手工填报。
  镇保费用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的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表、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附件: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表、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表、

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㈠ 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镇保人员的社保卡和医疗费用收据,填写相应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
  1.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镇保人员的社保卡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填写《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1号甲表)、《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申报凭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
  2.定点零售药店根据镇保人员的社保卡和处方、发票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药店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1号乙表)、《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申报凭证》(定点药店专用)。
  3.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镇保人员的社保卡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收据,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2号表)、《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凭证》。
  4.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镇保人员的社保卡和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填写《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3号表)、《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凭证》。
  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1.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区县汇总表
  ⑴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镇保1-1号甲表),填写《上海市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医保镇保2-1号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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