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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
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
(沪医保[2004]51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人员将持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就医,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实施网上结算。现就有关结算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城镇医疗保险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简称急观)、转诊、门诊大病医疗时,应持社保卡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明。
  参保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区、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观、门诊大病医疗的,不再实行持记账凭证就医和记账,改为持社保卡及登记证明就医。属于镇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参保人员转院至单位所在区、县范围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观、门诊大病的,仍使用转院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后持社保卡到单位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为保证2004年5月1日以后镇保医疗费用的正常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目前正住院或者急观、门诊大病医疗的参保人员,至单位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明。经登记后,上述参保人员在5月1日之前未结算的住院或者急观医疗费,在出院时一并结算。
  在2004医保年度内,5月1日前已出院并支付过本医保年度第一次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其5月1日以后又住院或急观治疗的,起付标准仍按第一次起付标准支付,事后由参保人员凭医疗费收据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按第二次起付标准的规定申请报销。
  二、关于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凭社保卡用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其现金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参加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当年账户资金,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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