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4]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苏政发[2004]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任务,督促检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各市、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近期内就“十不准”规定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同时切实解决企业反映较大的突出问题,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今后不得出台违反《规定》的任何政策和规定。
三、健全投诉机制。市中小企业投诉中心要进一步发挥沟通、协调和督查作用,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企业投诉,对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同时,加大对破坏企业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四、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一次企业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评议活动,并在媒体上公布评议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加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