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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市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通行年费由征收机构设立征收点征收。
  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入城收费站点征收,其中经岱黄一级公路、武汉天河机场路、107国道东西湖段和江夏段、汉沙公路、汉宜高速公路、武黄高速公路、汉施公路、纸贺公路、京珠高速公路等道路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由征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为征收通行次费代征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与代收单位具体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六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殊通行标志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采血车;
  (五)公共汽车、电车;
  (六)悬挂外国领事馆专用号牌的车辆;
  (七)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免征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征收机构办理免征手续。
  第八条 本籍车辆必须每年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到通行年费征收点缴纳通行年费;长期在本市入城收费站以内城区范围行驶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
  第九条 通行次费实行单向征收,凭票进入城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3日内在城区有效。超过3日,按每3日缴纳通行次费一次;不足3日的,按3日计算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新车入籍、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核实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告知其及时补缴。征收机构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检验的地点设立缴费窗口,为车主缴纳通行年费提供方便。未缴纳通行年费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一条 新购车辆在本市城区入籍、外籍车辆转入本市城区,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通行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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