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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7月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生产生活,规范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证贷款得以偿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武汉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江岸区、江汉区、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以下简称城区)的本籍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以及长期(连续3个月以上,下同)在入城收费站以内城区范围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
  入城收费站以外的外籍车辆和市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市籍车辆)进入城区应当按规定缴纳通行次费,也可自主选择缴纳通行年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籍车辆,是指在本市入城收费站以内的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市籍车辆,是指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外籍车辆,是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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