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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由基层局按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各税政管理处报送的减免税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基层局和审核处室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提出复核意见后,返回审核处室。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或审核处室调查认定有误的,提出复核意见,送审核处室。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可与审核处室一并进行实地调查,也可自行实地调查。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后,退回审核处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税政管理处对政策法规处返回的复核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同意提报审批意见的减免税,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上会议题。
  (二)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需修改补充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复核意见认同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有不同意见且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各税政管理处提出的减免税议题情况,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税政管理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批准下发,基层局依此结果通知纳税人。
  (二)对做出报送省局审批决定的,按省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对做出需补充修改相关文书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限期处理,或自行实地调查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省局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转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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