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减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对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
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做出是否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税政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由税政科整理减免税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