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沈地税发[2004]67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也可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ydsj.com)下载。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