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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市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保障
  (一)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规范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市政府青政发(2003)90号文件要求,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二)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行,是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抓紧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研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制约。各有关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2004年5月31日前,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报本级政府。各级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各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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