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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清理,要在我市前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
  1、我市各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审查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对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而需要修订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立法程序办理。
  2、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办理。
  3、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4、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一)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青政发(2003)90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情况,抓紧清理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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