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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管理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管理力度,市建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1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建筑安全产品备案制度,目前全市已有6家密目式安全立网、15家建筑工地用低压成套设备、3家安全帽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了产品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一)。通过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建筑市场安全产品的专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了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市场的秩序,确保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防护产品的备案管理,未取得备案证书和标志的安全产品,任何部门严禁销售、使用。目前已通过备案但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必须在8月1日前完成产品强制性认证。
  二、取得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备案证书的生产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技术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维护管理和定期回访制度,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对全市建筑安全防护产品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销售人员必须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已备案销售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二)。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应业务精、能力强、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防护产品备案管理的规定,不得销售超出本人《销售人员备案证》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对本单位销售人员售出的安全产品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工程安全防护产品购置和登记,详细记录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规格、购置数量和产品销售人员备案证号,以备安全检查。
  五、开展建筑安全防护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检查结果,一次不合格的给予生产(销售)单位“黄牌”警告处罚,吊销其销售人员的《销售人员备案证》,两次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吊销《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清除出建筑市场。对使用不合格安全产品的建筑施工现场将予以查封处理,并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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