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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划入同级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从征地前在拥有该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必须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当。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安置人员确定后,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报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四个年龄段,并按下列办法实行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庇障: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生活补助费,不纳入本办法确定的基本生活庇障范围。其就业后按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庇险。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城镇社会庇险体系。由社会庇险经办机构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计入的基本生活庇障个人账户,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庇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从实行基本生活庇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庇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以上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以上至59周岁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庇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征地庇养金。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庇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征地庇养金。
  第二十条 对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医疗庇障。按月计发的生活补助费、征地庇养金中包括门诊医疗包干费,同时建立住院基本医疗庇险制度。实行住院基本医疗庇险制度的所需经费在征地成本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庇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根据这部分人员的特点和要求,调整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可以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要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进行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其中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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