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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庇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庇障的人员领取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征地庇养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庇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被征耕地的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承担的不低于征地成本部分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的资金。
  (五)基本生活庇障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进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的基本生活庇障标准分别进行测算,但最高不超过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对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部分的资金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支付后的超出部分由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实行基本生活庇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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