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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机构经办;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应建立实行基本生活庇障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及做好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庇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地类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不低于1800元。
  (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计算。
  (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六)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计算。
  第八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16周岁以下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000元;16周岁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0000元。
  第九条 征地中对地面构筑物、附着物造成破坏损失的,对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地面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二)涉及永久性农田水利、道渣机耕路以上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的,根据使用时间和损耗程度作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设施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10-30元,补偿费支付给原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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