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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庇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庇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制度,庇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并采取分级承担、分别实施的办法。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应按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被征地庇障工作由“市区征地庇养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操作。其它各县级市(区)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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