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庇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庇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制度,庇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并采取分级承担、分别实施的办法。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应按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被征地庇障工作由“市区征地庇养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操作。其它各县级市(区)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