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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五、年检的结论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㈠对于一般企业,按建设部建办市[2004]27号文要求,对未发生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发生过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的但没有对资质作出处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㈡对于暂定级企业年检,其净资产、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和经营规模符合资质标准,同时没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净资产、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和经营规模与资质标准有20%以内差距,同时没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除以上条件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暂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的,转为正式等级;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维持暂定资质等级;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㈢初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未满一年的企业,不作年检结论。
  ㈣进行资质复查的企业,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六、年检的时间
  年检时间:从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提交材料时间: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5月31日;二级建筑业企业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21日。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注销资质企业汇总表报市资质资格办。
  七、其他
  ㈠资质年检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企业的新设立资质,资质主项、增项升级,新增项以及其他涉及企业资质变动的申请。
  ㈡在沪的中央管理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后向市资质资格办办理备案手续。
  ㈢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名单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㈣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提示后仍未办理年检手续,其资质证书失效。
  ㈤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㈥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特级、一级资质等级企业须在2004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前同时通过建设部网站“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ein.gov.cn/zznj/step1.asp)上报年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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