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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下列重要内容的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调整分区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二)调整规划的市级、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调整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
  (四)调整绿地、广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湖水面、高压电力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范围;
  (五)调整主要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其他内容的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近期建设规划下列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审批和备案:
  (一)调整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调整城市近期发展区域以及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安排;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措施。
  对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区(县)近期建设规划非强制性内容(指导性内容)进行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近期建设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分为对强制性内容调整和对非强制性内容调整两种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发生变化,对城市的分区功能和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对城市有关区域的功能和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为解决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历史问题,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控规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调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按程序确认需要调整的。
  前款第(四)项情况涉及的控规调整申请,其确认程序为:必须先对原控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并重新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下列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一)调整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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