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长府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业经2004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起草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规章制定工作的效率,确保规章质量,各部门在起草和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规定进行。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该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 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送审稿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会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视情况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为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以及
《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 要求变更规章项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论证,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市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制定计划 调研计划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项目名称 调研部门
1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局 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规划局
2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建委 2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房地局
3 长春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国土局 3 长春市小型厢式货车管理办法 交通局
4 长春市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管理办法 规划局 4 长春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局
5 长春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房地局 5 长春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国土局
6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办法 水利局 6 长春市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高新区
7 长春市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保证金管理规定 体育局 7 长春市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局
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民政局 8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局
9 长春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法制办 9 长春市地名有偿命名管理办法 民政局
10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劳动局
10 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办法 商委 11 长春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建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