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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的通知
(长府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业经2004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起草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规章制定工作的效率,确保规章质量,各部门在起草和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进行。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该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 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送审稿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会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视情况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为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以及《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 要求变更规章项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论证,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市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4年行政规章计划



  制定计划  调研计划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项目名称                   调研部门
  1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局    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规划局
  2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建委     2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房地局
  3      长春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国土局    3     长春市小型厢式货车管理办法          交通局
  4      长春市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管理办法     规划局    4     长春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局
  5      长春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房地局    5     长春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国土局
  6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办法            水利局    6     长春市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高新区
  7      长春市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保证金管理规定 体育局    7     长春市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局
  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民政局    8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局
  9      长春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法制办    9     长春市地名有偿命名管理办法          民政局
                                        10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劳动局
  10     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办法        商委     11    长春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建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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