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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医院现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保持国有性质不变,属政府所有,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医院管理中心签订授让管理权合同,由管理中心按合同要求对医院进行管理,合同年限暂定3-5年。合同期内,管理中心如违约、违规运作,政府有权中止合同,收回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管理运作良好的中心有优先受让管理权。医院现有全部资产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其中流动资产由政府以现金收回,今后医院的日常运转资金由医院管理中心自行解决。
  四、关于医院收益的分配
  由市卫生、财政(国资)、体改、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医院前三年的平均收支发生数,根据情况详细测算后,对收入大于支出的综合性医院,按收支情况核定总支出比例;对收入小于支出的特殊专科医院,核定财政一次性补贴数额和医院总支出金额。同时,核定医院净收益基数和净收益分配比例(基数内、超基数部分分段确定比例)。上述基础指标,须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净收益分配,一部分作为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由管理中心自主使用,另一部分作为政府收入专项用于医院发展。医院当年的实际收支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年终财务审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由上述六部门联合核准后兑付。合同期内,管理中心业务净收益低于核定基数的,由管理中心按实际发生额抵补。
  五、关于财政的补贴及投入
  在医院管理中心合同期内,以2003年市财政拨付的市属医院卫生事业费(扣除基建项目及非正常支出,下同)为基数,并参照前三年拨付医院卫生事业费的平均增长率,核定市属医院年度卫生事业费总额,作为市卫生系统的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向市属医院购买公共服务和支付市属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由市财政、卫生部门按支付项目内容核定拨付各医院的年度补贴经费。
  合同期内,原定由政府投资的医院在建工程和更新、添置设备的经费,仍由政府统筹安排投入,并在新增固定资产后相应调整净收益基数。政府原定需移地迁建的医院,其所需投资仍由政府统筹安排投入。此外,在合同期内,如需扩建、新建医院,应优先吸纳社会资本,政府视情况适当参与。
  六、关于职工人事、劳动关系的处置
  医院管理中心建立后,离退休人员仍由医院管理,其离退休金等有关经费由医院按时足额兑现。2004年7月1日后新进的职工一律进入管理中心管理,与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由管理中心重新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实行岗位工资制,原工资进入档案。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作待岗处理,发档案工资。人事档案由市卫生局统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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