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3、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23号)精神,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4、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每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调度、考核,并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快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和跟踪检查监督,年终进行考核。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预防、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6、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市、区市要尽快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加强对专职安监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