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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五、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18、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尽快完成《青岛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青岛市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19、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0、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加强检查指导。要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督促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22、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凡发现存在2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或存在3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区市、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或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乡镇以及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区市、乡(镇)政府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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