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实申请人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净增就业岗位等情况;
5、组织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对开业贷款项目进行论证和推荐;
6、在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开展本区县开业贷款的财务评估分析和贷前调查工作。
(三)社会财务咨询机构
1、对申请贷款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作出评估分析,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2、对借款人进行跟踪服务和信息采集,按季出具跟踪服务报告;
3、所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跟踪服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配合承办银行对已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的贷款进行追索。
(四)承办银行
1、按月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供贷款还贷及余额情况报表,按季出具贷款运行情况报告,按年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2、组织专人对逾期及已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的贷款进行追索。
六、社会财务咨询机构的费用补贴
(一)评估辅导费用补贴
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进行贷款评估辅导,每成功贷款一笔,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500元的评估辅导费用补贴。
(二)跟踪服务费用补贴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按下列标准给予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跟踪服务费用:
1、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每笔500元的标准补贴;
2、贷款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借新还旧贷款,按原贷款期限进行补贴。
七、代位清偿贷款的追索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银行应继续承担追索责任。银行可以和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地区开业服务组织合作,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追索。
追索成功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追索款划转到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
八、其他
(一)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通过各类手段骗取评估辅导费或跟踪服务费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补贴费用外,还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贷款的情况,银行应修改个人征信系统,如实反映在借款人的个人诚信记录中。
(三)原办法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办理。
(四)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