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的借新还旧
借款人正常还息,在贷款期满无法归还全部本金、但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评估、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银行可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借新还旧手续。
新贷款额一般应低于原贷款的80%,新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开业贷款贴息
(一)贷款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应付银行利息的全部或部分贴息:
1、按时还本付息;
2、在借款期内,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稳定期在半年以上,并在申请贴息时实际净增就业岗位。
(二)贴息额度
1、贴息额按净增就业岗位计算。每净增一个就业岗位,一年利息发生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利息发生额补贴;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净增岗位的计算以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进入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为准;满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满18个月的按两年计算;满30个月的按三年计算。
(三)申请贴息的程序
1、借款人在贷款正常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可凭贴息申请书、银行的还本付息证明、从业人员录用名册等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在借款期限内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核准,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将贴息款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1、对全市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2、对开业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进行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3、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并组织专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4、负责对开业贷款担保跟踪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二)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1、受理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的申请;
2、对申请人提供咨询并进行开业贷款政策辅导;
3、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确认,重点核实申请人有无吸毒、嗜赌及经济犯罪等不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