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
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
为努力改善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扶持失业、协保人员自主开业,缓解其融资困难,现就本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操作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贷款期限与个人担保额度
(一)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个人担保额度
对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到10万元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担保。
二、贷款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小企业的经营注册地(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及推荐。
(二)财务分析
通过招投标引进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的贷款申请文件及贷款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信息采集和评估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并通过银行取得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资料。
(三)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进行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
(四)银行放贷
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